【广东国税】企业发生的研发人员培训费、体检费能否作为人工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017.10.30

企业发生的研发人员培训费、体检费能否作为人工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日期:2017-10-30 来源: 作者:彭敏珍 http://www.gd-n-tax.gov.cn/pub/001032/nsfw/nszx/rdwthb/201710/t20171030_1716565.html

问:企业发生的研发人员培训费、体检费能否作为人工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规定,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因此,除上述列明的人工费用外,企业发生的研发人员培训费、体检费,不能作为人工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大力税手补充:

可以考虑作为“职工福利费”列入“其他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进一步扩大其他相关费用核算范围: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财税〔2015〕119号列举的其他相关费用基础上,增加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进一步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开展研发活动。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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