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合并汇算清缴 2017.12.14
发布日期:2017-12-14 来源:安徽地税 http://www.ah-l-tax.gov.cn/portal/bsfu/zx/1511901942696023.htm
咨询内容:
我公司的总部(总机构)是在阜阳市成立的,在合肥成立了一家非法人机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合肥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与阜阳的总公司合并纳税。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符合上述规定,则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部门: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7-12-14 15:31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