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政策解读(非官方渠道)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政策解读

一、收入类

1、实施条例规定以非货币性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其公允价值如何确定?以房产抵债所得税如何处理,法院调解书上确定的金额是否可认定为公允价值?

答: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均可认定为公允价值。

以房抵债,在所得税上应分解为销售房产和抵偿债务两项业务处理。销售房产的价格交易双方协商不成经法院调解的,以法院调解书上确定的金额确认所得税销售收入,据以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和债务重组损益。

2、政府将拍卖土地获得的土地出让金的80%拨付给政府专门成立的公司,主要用于拍卖地块的拆迁、三平一通、周边道路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等方面。对于该类企业的此项收入能否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

答:对此类收入如果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条件的,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3、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劳务,取得一笔劳务所得,在境外按照10%扣缴了预提所得税,该预提所得税款能否作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抵免?

答:根据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因此,该预提所得税也可以按规定进行抵免。

4、某外资公司为汽车配件生产企业,2009年度为所得税免税期,2010年度为减半征收期,2010年11月汽车制造商决定所有的汽车配件供应商对2009年供应的商品按一定的比例降价,该外资企业于2010年11月将此业务开具了红字发票750万元,冲减了2010年度销售收入并据此进行了2010年所得税申报。该业务是应调整2009年所得税申报销售收入,还冲减2010年所得税申报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有关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据此推论,该公司发生的此项业务已按流转税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如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不存在恶意筹划以达到避税目的的,可冲减发生当期销售收入。

5、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部分货物销货退回,未收回原发票,也未开具红字发票。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局令【2011】第025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由于企业未收回原发票、未取得对方有效证明也未开具红字发票,因此该销售退回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预售合同收取的定金是否征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9】031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未签订预售合同收取的定金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收取的定金将来签订预售合同时,转入预收账款核算时确认为销售收入。企业因消费者不再购买该商品而没收的定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7、A公司是一大型商场,经营百货销售,A公司将其一楼部分场地出租给B专卖店(个体工商户),B专卖店销售服装的货款统一由A公司结算并开票,对此类业务A公司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B专卖店销售服装统一由A公司结算并开票, 如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往来款项的结算、发票的接受和开具、流转税的缴纳能够证明属于收取手续费的合法代销行为,可以按相关规定确认手续费收入;否则A公司应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二、扣除类

1、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若企业是从商场购入的服装,凭购买发票税前列支是否符合本条规定?

答:统一购买也属于统一制作。

2、企业出口货物由于质量问题,与外方协调后作扣款处理,此类损失如何申请税前扣除?

答:该支出属于质量赔款,按相关规定直接税前扣除。

3、企业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发生贴现利息30万,该贴现利息支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企业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报贴现发生的贴现利息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4、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规定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企业支付的缓税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缓税利息类似于银行加收的罚息,经咨询海关不作为一种行政罚款,因此可以据海关出具的有效凭证税前扣除。

5、某企业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购货方发生人员受伤,现已对该受伤人员作出赔偿,所作出的赔偿如何税前列支?

答:对此类赔偿支出凭法院裁决书、调解书或者劳动等有权部门仲裁意见等税前扣除,如果有保险赔偿的,应扣除保险赔偿金额。

6、企业委托旅行社安排部分职工旅游发生的旅游费用支出,能否税前列支?若是全体职工的旅游费用呢?

答: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省局三季度政策解读中提到:根据总局50号公告对以前取得逾期未抵扣的进项税金现可重新申请进行抵扣。经税务机关比对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如已计入存货或相关资产的成本并税前扣除的,若相关年度税负一致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若相关年度存在税负差的,应追溯调整已税前扣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后直接在当年度补缴。是否要缴纳滞纳金?

答:因税收政策原因导致纳税人追溯调整已税前扣除的项目,在补缴年度不加收滞纳金。

8、关于临时工工资扣除问题,如一些用工单位短期或一定时期内临时雇佣人员(在劳动法上也有小时工的说法),并支付费用,无劳动合同且不交保险金,能否据实扣除?

答:按照劳务费有关规定税前扣除。(浪子注,结合总局2012年15号公告进行分析)

9、企业未安置退役士兵,按省政府《关于缴纳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通知》(苏安办[2011]8号),每个安置任务指标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6倍缴纳(2010年每个指标4万元),收到的是捐赠专用收据,此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按捐赠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1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仍按财税[2005]35号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能否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省局10年2季度解读在总局未明确前暂不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授予职工股票期权,在职工行权时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暂允许企业按工资薪金有关规定税前扣除。(浪子注,结合总局2012年18号公告分析,江苏的规定有先见之明)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但对企业在汇算清缴后才取得有效作证的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期内仍无法取得有效凭证而按规定纳税调整的,以后年度取得该项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

12、由于融资难等原因,企业法人只能以个人名义向金融企业贷款,所借资金全部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将金融企业开具的抬头为企业法人个人姓名的利息支付凭证入账能否税前列支?

答: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按国税函[2009]777号及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据借贷合同、借据、资金使用发票、个人所得税代扣凭证等税前扣除。

13、问: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中属于“正常类贷款”可否按财税[2012]5号规定计提1%的贷款损失准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金融企业凡需选择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的,首先要将各类贷款区分为两类: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另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只能按财税[2011]104号文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执行的,对于其他贷款,则按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执行。

金融企业可以选择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如果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可就其全部贷款余额按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第02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对此条款如何理解?

答:如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11年按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100万元,2010年计提担保赔偿准备80万元,

第一种情形:2010年发生坏帐损失冲销准备20万元,至2010年12月31日担保赔偿准备累计余额120万元。2011年汇缴时,本年按规定计提的100万元可税前扣除,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80万元转为当期收入。

第二种情形:若2010年发生坏帐损失冲销准备20万元,至2010年12月31日担保赔偿准备累计余额70万元。2011年汇缴时,本年按规定计提的100万元可税前扣除,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70万元转为当期收入。

15、苏国税发(2010)6号文中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准备金税前扣除及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时在年报时要报送相关准备金税前扣除计算表,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是否要报送?

答:由法人单位统一报送,分支机构不再另行附报。

16、离退休人员返聘支付的工资及相关补贴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离退休人员返聘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离退休人员未返聘的,且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另外发放的补贴等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三、资产

1、不征税收入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不能税前扣除。但是若固定资产原值共100万元,其中30万元为不征税收入,70万元为企业原自有资金,该固定资产折旧能否按比例税前扣除?

答: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减去用不征税收入购买的部分计提的折旧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2、问:以房屋出资,计入了企业的固定资产,但该房屋未过户,可否计提折旧?

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办理权属的变更。以房屋出资设立企业的,房屋原产权人(单位)也视为转让,在所得税上按销售房地产及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因此,未按规定过户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3、问:对个人信用卡透支的,且金额较小(三百万元以下),专项申报时应提供什么资料?

答:对个人信用卡透支且金额较小(三百万元以下),专项申报时应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4、企业出口货物已报关出境,但由于产品有质量问题,外方作退货处理,但该类产品价值无法弥补海运费支出,一般企业选择放弃收回,对此形成的资产损失税收上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对此类资产损失,企业据外方对此单货物质量鉴定意见、拒收处理文书、货物价值不足以弥补海运费支出等证明材料,经专项申报后可按规定税前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委托境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此条如何执行?

答:根据财税【2009】第057号文件规定: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应收款项可认定为坏帐损失。据此,对25号公告此条款的把握还应考虑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如果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或者对方单位仍正常经营,债权方主动放弃债权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专项报告的出具,应围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六个原则一一说明。

6、25号公告规定的“资产清偿证明”,由村委会出具是否可以?

答:由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资产清偿证明、遗产清偿证明也予以认可。

7、《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此处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是由债权人自已说明,还是由债务人说明,还是由债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

答:由债务人提供纳税情况说明或者取得债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

8、金融企业如主债权已符合债权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其代垫诉讼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金融企业因追偿贷款向法院诉讼代垫的诉讼费,如诉讼的债权符合资产损失认定条件的,代垫的诉讼费等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9、电信企业开展“预存话费送手机”捆绑销售业务,分别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手机采购成本全额进其他业务支出。如果综合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企业对此捆绑销售业务是盈利的,但在其他业务的会计核算中出现了收支倒挂现象,对此类业务所得税上是否确认为损失?

答:对由于会计在不同科目核算而导致销售的货物出现帐面收支倒挂现象在所得税处理上不确认为损失。

10、《江苏省国税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问答》第十二条:递延抵扣申报时如何操作? 追补确认损失后出现亏损如何在2.0系统操作?

答: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年度申报额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有关规定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对涉及此类事项的纳税人,应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在柜台申报。

11、25号公告规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上一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国税发【2008】第28号第37条规定: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总机构税务机关如何判断分支机构资产损失已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答:25号公告已将资产损失由审批改为备案,且规定企业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如何申报资产损失25号公告已明确规定,因此,企业应当自主承担未申报而税前扣除的相关责任。

12、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经专业化审核后有金额调整的,是就地补缴税款入库呢,还是告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答: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经专业化审核后有金额调整的,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告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13、资产损失申报是否需要做文书流?如果要做,是全部做,还是仅做专项申报?

答:资产损失已由审批改为备案,因此不需再做相关文书流。

四、重组

1、撤回投资后不足12个月内合并是否可按特殊税务处理 ?如 B公司是A公司全资子公司,B公司投资2000万元、A公司投资1000万元成立C公司。2011年10月,B撤回对C公司2000万元投资,C公司以现金支付后注册资本变成1000万元,并成为A的全资子公司。2011年11月,A将C吸收合并。是否适用合并的特殊税务处理?

答: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据此,该企业的撤资、合并应看作一项重组交易,B撤回的投资也视为非股权支付,因此该重组交易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2、企业发生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取得了政策性搬迁收入,是否可以由合并企业进行承继?

答: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因此,该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处理可由合并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3、2010、2011年度截止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如何掌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0年第79号公告,2010年度截止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按4.4%的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1年第73号公告,2011年度截止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按4.33%的标准执行。

五、税收优惠

(一)加计扣除

1、企业委托其他企业研发ERP管理系统,用于企业的生产管理控制,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畴,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条件的可以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2、研发费用中对方开具技术服务费发票,后面附派遣专家的工时费清单及交通住宿费,是按照技术服务费全额还是根据后附清单剔除交通住宿费?

交通住宿费等不属于国税发(2008)116号列举的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机器设备目前用于研发项目,研发项目结束以后会用于生产,这样的机器设备折旧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研发阶段专门用于研发的机器设备折旧费也可以加计扣除。

4、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28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如企业将不征税收入计入应税所得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不得加计扣除。

5、研发费人工支出中受雇的其它支出是否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有何文件规定?

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等费用。

6、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必须在管理费用核算?有何文件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因此,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研究开发费用专账并准确核算。

7、企业从事的研发项目中会有一个或若干个项目负责人,分工职责为:全面主持(或协调)项目进行。请问类似于此类的人员算不算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如果不算那又如何理解“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一般地,如上述人员属于为研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则属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

(二)软件企业

8、现有企业是2008年之前办的,但是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和获利年度都是2011年度,是否不能享受软件企业优惠?

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税[2008]1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9、2006年前设立的企业在2009年后取得软件企业证书,能否享受两免三减半?获利年度是从认定年度开始算起还是取得营业执照开始生产经营算起?

 按目前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获利年度,应依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进入获利的年度加以确定。企业在取得软件证书前已进入获利年度的,应就取得软件证书后的剩余优惠期内,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10、软件企业减免税备案资料第八条“对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逐条说明本企业当年度情况”,对软件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应计入总收入?

在新的认定办法出台前,总收入暂按照收入总额的口径掌握。

11、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际管理中,是否可以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应先使用不征税收入?

现行政策并未要求企业在“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应先使用不征税收入。如企业研发投入既使用自有资金,也使用了不征税收入,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会计核算资料、相关资金账户余额变动情况,说明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

12、某公司2010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是否可以直接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010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三年内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在2011年及2012年是否可享受15%优惠税率,需要依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逐年判定。

另,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三)涉农优惠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第779号)对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的“土地承包费”享受问题作了规定:

1)779号文对我省是否适用?

2)除国有农场外,其他性质的农场是否也可以比照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如集体农场、股份制农场、私营农场等?

3)农场在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如何确定是享受减半优惠还是全免优惠?

4)如农场一次性收取多年“土地承包费”的,是一次性计入收入还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年计入收入?

5)如农场职工将土地承包后再转包的,农场是否仍然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此时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不再是农场职工,农场职工的的转租行为是否仍然可以视为从事农业生产?

6)农场将土地发包给非本场职工从事农业生产,所上缴的“土地承包费”是否也可以比照职工承包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的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场一次性收取多年“土地承包费”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确认收入。

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从事《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中“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我市有许多紫菜养殖加工企业,长期以来一直是自行海水养殖自行在厂里进行初加工,企业一直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所得税政策,如果按财税[2011]26号规定分开核算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企业如何对养殖所得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的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15、关于国税总局2011年48号公告中第四条第四款“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该条款是否说明在列举范围以外的比如狐狸、貂等都减半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16、某农业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蘑菇,属于免税项目,2011年度销售蘑菇收入100万元,成本80万元,期间费用25万元,

营业外收入25万元(其中财政补贴20万元),营业外支出5万元,利润总额15万元,招待费调增3万元,纳税调增后所得18万元。问该企业免税所得多少?是利润总额15万元还是调增后所得18万元或者-5万元?

在总局另有规定前,企业在计算优惠项目所得时,收入按主营业务收入的口径确定。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7、某草绳加工企业,引进稻草绳生产新技术,以稻草为原料,主要通过简单机械和手工加工制成草绳,产品生产过程中不添加催化剂,对该企业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农林牧渔的相关优惠。如符合其他优惠项目条件的,也可以按规定享受。

(四)资源综合利用

1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进行发电,如高炉、转炉煤气余热发电、干熄焦余热发电、高炉TRT余压发电,除其自身使用部分外,其余全部对外销售。

根据《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中化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 2011年1月1日起,所有自发电量必须按由电网先收购后再销售的原则执行,上网电价执行江苏省现行电价标准,下网电价由上网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电网先收购后下网再销售的政策,对所有自发电力先开票销售给电力公司上网,再由电力公司开票下网销售给该企业;该企业再将下网的电力开票销售给其他公司。即:上网开票和下网开票虚增了一道购销开票过程。企业销售给电力公司的单位电价与销售给其他企业电价并不相同,能否按销售给其他公司的电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

根据目前规定,企业应按照销售给电力公司的电价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

19、问:塑料是否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非金属”?

具体内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第三类第10项规定:综合利用的资源是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生产的产品是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技术标准是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金属材料一定是金属或合金;非金属材料应该是非金属单质或化合物;塑料属于有机高分子材料是有机物且是高分子聚合物。百度词典:非金属:一般没有金属光泽和延展性、不易导电、传热的单质。除溴以外,在常温下都是气体或固体,如氧、氮、硫、磷等。但并没有定义塑料属于非金属。

经咨询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部门,塑料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第三类第10项所规定的“生产的产品”。

(五)公共基础设施

20、对于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投资额都比较大,建设周期长,并且随着经济发展,对项目建设需要不断扩建,企业会在原项目核准基础上,根据扩建工程的用地规模、建设内容及工艺、投资金额及来源提出扩建工程项目申请,取得有关部门对扩建项目的核准批复,企业对分期项目分别单独核算。那么企业实施的是一个项目的分期建设或扩建是否可以认为是企业从事不同项目分别核算,可以分别计算项目所得享受优惠?

如果企业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分期建设,且分别从政府有权部门取得符合规定的项目建设核准文件,可以作为不同的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1、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一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但该项目是2006年批准的,2010年才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能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文)规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2]1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五)其他优惠

22、新的促就业政策(财税【2010】第084号、国家税务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公告【2010】第025号)未见省局转发文件,现有几点望明确:(1)我省可扣减税定额标准是否仍为每人每年4800元;(2)此政策是否属于审批类;

我省可扣减税定额标准仍为每人每年4800元,此项政策暂作为备案事项进行管理。

23、我市某企业主要负责对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后产生的污泥,加入一些化学成份后,无偿运送到砖瓦厂,用于生产砖瓦,该公司不从砖瓦厂收入任何费用,政府部门与该公司签订协议,根据处理污泥量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公司到地税部门开具“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业发票,向政府部门领取补贴。

如企业从事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中公共污水处理项目所列条件,可以按规定享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得税优惠项目”优惠。企业在计算优惠项目所得时,收入按主营业务收入的口径确定。

24、如果该企业同时符合新法下的税率优惠条件,如属软件企业“二免三减半”的减半期,但该企业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10%的优惠,问该企业可否自由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而不考虑前项优惠期是否结束?

按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25、对仍享受过渡期优惠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性收入的比重需要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此全部收入是否包含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是否需要计入全部收入进行计算?

全部收入包括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26、问:外资企业适用过渡期优惠政策,2008-2012年,两免三减半,后于2009年取得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证书,企业选择适用过渡期优惠,问:在过渡期优惠期间,能否享受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的职工福利经费按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扣除的政策?

根据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27、民办学校、民营医院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学校、医院能否享受优惠,应按照有关对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如学校、医院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优惠项目的条件,也可按规定享受。

(七)不征税收入

28、目前区一级政府成立专门公司,市一级政府将拍卖土地获得的土地出让金的80%拨付给地方政府成立的专门公司,主要用于拍卖地块的拆迁、三平一通、周边道路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等方面。目前这一现象十分普遍,对于该类企业的此项收入能否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取得的此类收入,如符合不征税收入的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六、征管问题

1、2012版查帐征收季度预缴申报表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说明为:“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此处所称“收入或收益”仅指免税收入类优惠,还是也包括减计收入、项目所得减免等优惠项目?

答:填报总局或省局发文明确的免税收入类型,不得自行扩大口径。

2、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注释中,一类汽车修理企业(从事的汽车修理活动,如汽车发动机的大修、马达调整、喷漆、汽化器的修理或调整等活动),行业归为“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中的“汽车修理”(3726);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将汽车修理全部并入“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中的“汽车修理与维护”(8011)应税所得率适用10%。

答:向相关企业做好宣传工作,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30号)第八条”其他行业 10-30%”执行。

3、所得税在国税征管,营业税在地税为代开发票的运输企业,其在开票时,按票面金额代扣了所得税。这类企业在汇缴时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应分别作何种处理?

建议:按现行有效规定缴纳的税款,在总局尚未相关操作规定前,由企业提供已缴税款证明并经审核,暂可在申报时在“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申报扣减。

4、核定征收企业发生的资产转让行为,如何征税的问题。

答:固定资产转让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30号)规定,应并入应税收入额并据以计算纳税。其他长期资产转让暂按非日常经营项目处理。

5、对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的有拆迁补偿收入,是否按所得税优惠处理,核定征收不享受优惠,即使有拆迁重置计划也需要立即征税?对没有拆迁重置计划,需要即时征税的,按非日常经营性收入的2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当年的资产拆迁损失,此资产损失是否需要进行专项申报?(目前资产损失的申报基本针对查账征收纳税人)。

答:拆迁补偿暂按非日常经营性项目处理。核定征收企业不进行资产损失的专项申报。

6、建筑安装企业既没有文件规定可以退税,也没有文件规定可以地税代征,但目前的现状是企业需要在地税代开发票,如果不同意代征,就开不到发票,因此,这类企业在国税基本是零申报,因此每次比对申报表收入和损益表收入时都会出现大量的异常信息,我们在管理中也要求企业在国税申报,但企业认为是由于税务部门内部的问题,他们不可能接受重复缴税,所以管理部门也没有办法进行强制,管理难度很大,收入比对异常的信息无法消除。

答:建筑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就地预分企业税款按照国税函【2010】156号等文件执行。

7、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在季度申报的时候没有栏次填报,又不能并入正常经营收入适用应税所得率,只有在汇缴申报的时候可以在“非日常经营性收入”一栏填报。是否明确季度申报可以不填报,在汇缴时填报。如果必须在取得收入的当期填报,该如何填报?对于季度未申报的,在汇缴时申报是否要加收滞纳金?

答:季度申报并入应税收入额,年度申报按按非日常经营性收项目处理。

8、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时(如转让机器设备、汽车等),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考虑到固定资产转让计税基础与财务核算密切相关,且该事项涉及面较广,固定资产转让收入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30号)规定,应并入应税收入并据以计算纳税。

以上解读仅供参考,具体以总局省局、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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