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区市党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六大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拉萨高新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1 总则

第一条 鼓励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企业和其它创新类企业落户高新区。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落户高新区经评审认定、符合产业导向的各类型企业、企业股东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意见所述的各项专项资金采取“制度控制、预算管理、评定审核、使用监控”的管理原则,保证资金使用合规、可控。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按本意见的精神另行制定。

第四条 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重点责任事故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社保及其它严重违法乱纪被查处的企业,不服从统计管理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以及未能完成节能降耗目标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中的各项奖励政策。

2 输投资产业导向

第五条 根据拉萨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以下产业发展:

(一)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发展的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包括净土健康、生物医药、信息业、新能源、云计算、物联网、电子商务、现代服务业等。

(二)鼓励投资者投资兴办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包括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创业咖啡等。

(三)鼓励引进高层次科技型人才、领军型人才落户高新区;鼓励投资成立人才猎头和培训机构。

3 投资经营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可采取下列投资经营方式:

(一)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

(二)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合作或技术承包;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4 优惠政策

第七条 土地政策

(一)入驻高新区的企业,根据投资项目类型及规模,按照国家相关部门下发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4)》《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等文件规定,确定其用地规模。土地出让按国家招、拍、挂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出让用地底价根据拉萨市基准地价管理规定,并经评估评审后确定。

已入驻高新区且开展实体经营生产的企业因企业发展所需要新增土地的,可享有优先审核权、优先确定新增用地规模。

(二)对其他鼓励投资项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用途确定土地出让年限。按规定评估后,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内,完成投资总额25%或建设完成三分之一以上的投资后,可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和转让。使用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土地使用者有优先续约权。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企业的,应由高新区国土部门与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其租金缴纳标准,应按具体用途明确租赁年限,经价格评估后确定。

第八条 税收政策

(一)高新区内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执行。

(二)符合认定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绿色产业和环保项目创业投资企业可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14124号)的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根据《西藏自治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九条 支持产业发展政策

(一)对属于支持范围内的重点企业,自产生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8年内,前3年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后5年奖励额度逐年递减。

(二)鼓励企业在主板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挂牌融资,融资成功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主办证券商成功辅导企业挂牌上市,给予30万元补助。

(三)对重点支持企业的以下借款行为给予按照实际借款金额和核定利率计算利息50%的贴息: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贷款额度500万元以内的;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成功贷款的;对取得纯信用贷款、保险类贷款、非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贷款等信用贷款的。核定利率按照企业实际执行利率和国家基准利率孰低的原则确定。贴息期最长不超过2年、单笔贴息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在高新区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对入驻高新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机构,按照不超过年保费金额的1.5%给予业务补助;对提供低费率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政府按照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条 鼓励创新创业政策

(一)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专业机构管理”的模式。引导基金的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二)鼓励在高新区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资机构,并给予财政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企业奖励。

(三)鼓励社会各界兴办创业咖啡、创业驿站、创意坊等众创空间,经评审认定后,对兴办业主按照实际投资额(以发票、实际合同为准)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拉萨众创空间认定及政策措施另行制定。

(四)对区外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内的企业入驻到拉萨高新区且进驻标准厂房的,经评审认定,第1年免收场租费;第2-3年减半收取场租费;免收或减半收取场租费用视企业规模确定。

(五)对众创空间、入驻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的个人或团队,经评审认定,三年内给予场租全额补贴。补贴费用视企业规模而定。

(六)所有的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园等创新创业载体,自落户并产生效益之日起的5年内,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七)高新区设立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培育和引进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对服务机构向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培训、信用评定、管理咨询等业务发生的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适当补助。

(八)对于入驻高新区的个人经营户或企业团队,按照《拉萨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管理规定》(拉政办发〔201493号)文件,按照相关条件给予10-200万元财政贴息3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人才建设政策

(一)设立“高层次人才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高层次人才建设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来源的按有关规定落实,没有明确规定的,以拉萨高新区投入为主,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可适当支持。专项资金的用途涵盖但不限于本章下述各条款。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对高端人才的住房补助以及其他奖励事项,按照拉萨市组织、人社部门出台的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科技支撑

(一)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通过高新区落户企业转化为生产力。企业通过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成果的,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对申请并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全额资助申请费用,对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对实施应用转化的发明专利再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平台。对建设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园等创新创业载体的项目业主给予支持。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和加速器的,一次性最高奖励金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补助。

入驻高新区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的补助;对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50万元的补助。对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对研发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补助。

(三)企业荣获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根据《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拉政发〔20143号)精神执行。

(四)支持高新区企业以产学研合作形式联合高校院所等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经评审认定,按照每个研发企业所投入部分经费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五)鼓励高新区企业争取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仪器发展专项、国家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专项、国家科技惠民专项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按照企业研发所投入部分经费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六)鼓励企业产品和工艺创新。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区)级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以文件或产品成果登记证书为准)。对新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通过省(区)级新产品新工艺鉴定的企业奖励3万元。

(七)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提高生产效率。促进企业进行设备投入和更新改造。当年新增设备或技改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以实际财务支出为准,有发票、合同等原始凭证)的,按当年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鼓励企业推进节能减排,加大企业节能扶持力度。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列入国家、省(区)“万吨千家”计划并获得国家认证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九)支持企业组织开展高级管理人才研修、创业人才培训,鼓励研究班或培训班邀请行业内高水平专家授课,采取多种方式组织研修或培训,经高新区批准举办的高级研究班或创业培训班,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品牌战略

(一)鼓励企业创名创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不包括经司法途径认定的品牌);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的,每只奖励30万元;对当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当年通过国家节能、环保、低碳产品认证的,每件奖励5万元。

(二)加快推进“下升上”、“个转企”。鼓励中小企业树立企业发展的品牌意识,积极进行“下升上”、“个转企”工作。对当年新上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10万元补助。对当年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转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给予3万元奖励。

5 其他政策

第十四条 高新区内的企业有权依照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高新区有关规定,自主决定用工、报酬、生产经营和管理方式,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享有国家规定的特殊产品以外的产品定价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聘用当地户籍人员,提升当地就业率。对于当年度新吸收户籍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可按每人500元的标准享受就业补助。

6 附则

第十六条 建立评审认定、政策兑现机制。在高新区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创新创业主体和载体的认定、项目的第三方评审验收和政策的兑现。

第十七条 本政策涉及的各项财政性资金,由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是国家发布的有关高新区的现行政策以及自治区发布的相关优惠政策,按其规定执行;国家、自治区、拉萨市过去与将来发布的文件优于本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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