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 关于房地产企业从事不同项目进项税额转出时的特别适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 ”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 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这儿并不是套用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的销售额计算比例的方式这是用一种数量的方式进行转出其实本来用销售额就是一种不平衡的做法而且房地产企业本身项目持续时间长收入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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