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直接引用北京国税的咨询意见: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问:按照15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筹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在扣除时是否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限制,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扣除时是否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限制?
答:对企业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筹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限制;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限制。
第三只眼:这是什么意思,规定没有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扣除限额来实施,执行一套开办费独特的扣除方式,毕竟没有经营,所以就给一个特殊情形处理,小编认为也是属于正常的,并不是认为破坏了上位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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