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在上一篇小文中分析了京东开具的“长条”发票并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需要开具“纳税人识别号”的应用范围,如果非要自己坚持开上,小编认为也更好啊。如果还是原来老样子开具,没有问题,这种发票当下还是继续用的。
那过了这个村,又到了一个危险地带,16号公告又提出了新的管理措施,以打破多年来的开具发票的“包装”潜规则,原文是这样的: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解读是这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对此问题,本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小编是这个样子理解的:
(1) 这儿“增值税发票”,可是将当下需要开具的发票的全拉进来来;
(2) 购买方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即销售方不得开具! 金额一般不会变,这是造假啊! 但是如果买了一个电脑,开具成“电脑配件”不行吗?这是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吗?小编认为不是,如果是专用发票,那必须是明细,没有概括性的名字,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及这种自印的发票,游离于增值税系统之我上,小编认为,只要上例中不开成“房地产”等这样的名字才是与实际不符。
与实际经营业务范围相符,这有人会想到营业执照,其实并不是说一定要写出来,是与实际经营业务范围,即是真事儿。
(3) 有的同志认为,我们公司买的桌椅,开成办公用品还不行了吗?买的一些加班用的零食,开成办公用品不行吗?这个小编也是认为并不违反规定。
至于一些地方早就要求超市等明细打发票,这个各地确有“先进”的地方,小编不敢断言,只能看看电商在7月1日会是如何个样子?开具成明细是最好的,不过这有可能降低销售“冲动”,对销售有影响,所以这可能会探索一段时间! 如果全是明细开具,估计对于税务检查是一个好消息,是不是与生产经营相关,是不是有个税所得的可能,税务检查还是要查发票! 又提供了一个广大的舞台。那就拭目以待吧!
这是普通发票的选择权! 注意是可以开具明细的
这是电子发票的选择权,也是可以开具明细的
这是增值税发票,必须是明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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