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读案例就这点税吗:公司“送礼”给客户勿忘扣缴个人所得税

近日,深圳地税第三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深圳某软件公司2013、2014年度均向客户赠送了大量的礼品,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终依法对其作出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8万元及罚款2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稽查人员前往该公司办公现场调取了账册资料,在查阅科目余额表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13、2014年度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合计列支了240万的费用,该公司财务人员对此无法给出明确的解释,也不能够提供该费用的原始凭证。稽查人员约谈了该公司财务负责人,通过细致的税收政策宣讲打消了他的顾虑,该负责人告知稽查人员,这笔费用主要用于给客户赠送礼品,由于费用性质特殊,客户不愿提供身份证缴纳个税,他们就没有为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至此,涉税问题已经水落石出,该局依法追缴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税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不要忽视代扣代缴义务,公司向客户送礼也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只眼说法:

小编的意见如下,一是依照征管法,对外代扣代缴义务人要补税?只有罚款啊!就算总局有一个小文件认为要让代扣代缴义务人去追税,但那只是一个意见性的文件,不代表征管法的明确规定。二是小编认为国税的工作没有做好,地税要与国税共享稽查信息,联合办案,一事多税,赠送礼品还有增值税的问题,还有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问题,一事涉三个税项,大家要当心啊。不过企业所得税基本上事情不大,调的是视同销售利润,利润基本上可以套上0,增值税如果是赠送的物品通常是要视同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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