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读得爽的案例:“税务检查倒让我们少缴税”

“税务检查倒让我们少缴税”    

袁建春 马松虎 记者 周挺    

本报讯(袁建春 马松虎 记者周挺)“一直以为税务检查都是来企业找问题、查补税款的,没想到这次检查倒让公司少缴税20多万元。” 谈起公司最近的一次税务检查,贵州省安顺市第三建筑公司财务经理张峰感言。

不久前,西秀区国税局在发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16年10月开给客户的一张发票上注明建筑费300万元、税率11%、税额29.73万元,但随发票一起装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上注明的开工日期是2015年5月6日、《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签订时间是2015年3月15日。经核实确定,该项目是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营改增前开工的老项目,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简易征收办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税款。

随即,税务人员指导该公司财务人员办理了简易计税备案手续,收回已经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做作废处理,重新开具了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因此少缴税款20.99万元。

第三只眼:小编要点一个赞! 只是小编认为这个文章有一个BUG,就是这个项目之前他们有没有开具过发票缴过税,如果是计缴过的,那就不能再转变为简易。当然也有的同志“后悔”后去改的,行不行?发票全追回来,似乎也能做,只要是从5月1日始就没有按一般计缴过税。但是小编想啊,这个税是10月份,税务机关不可能是10月份就检查,一定是历史事件了,还要后悔?这个是不是不大符合上面说的“后悔”的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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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想进一步问的是,这个购买方是不是可以抵扣?原来抵扣与现在抵扣差20.99万元,这相当于是割购买方的肉啊,从这个案例看,增值税是作废处理的,那相当于是当月的事儿,并不是跨月,因为跨月不是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儿。如果对方是不可抵扣之用,小编认为是可以这么换的,与对方利益不受损害。 号召全国税务机关向这个税务机关学习检查中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尽管有的人认为这不是乱套了吗,不符合一向官人的形象,小编想,为纳税人服务的税官才是硬道理。如果真有偷税之行为的,那就大胆的查,服务后可以管!
6年前
如果是对方根本没有取得发票,当月发生当月后悔的事,没有形成按11%计税的结果,与行为表现,小编认为税务机关的提示是合理有效的。
6年前
小编想进一步问的是,这个购买方是不是可以抵扣?原来抵扣与现在抵扣差20.99万元,这相当于是割购买方的肉啊,从这个案例看,增值税是作废处理的,那相当于是当月的事儿,并不是跨月,因为跨月不是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儿。如果对方是不可抵扣之用,小编认为是可以这么换的,与对方利益不受损害。 号召全国税务机关向这个税务机关学习检查中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尽管有的人认为这不是乱套了吗,不符合一向官人的形象,小编想,为纳税人服务的税官才是硬道理。如果真有偷税之行为的,那就大胆的查,服务后可以管!
如果是对方根本没有取得发票,当月发生当月后悔的事,没有形成按11%计税的结果,与行为表现,小编认为税务机关的提示是合理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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