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人提出过,视同销售价格如何定,扣缴个税价值如何定:附赠货物或服务的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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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规模纳税人赠送宣传册或小礼物,此时一般是直接入费用处理的,这些服务机构一般不会作库存商品管理。如果只是一些纸张之类,费用共103元,小编认为直接入费用,并不具有视同销售的货物前提,因为本身就是宣传物用途。

借:业务宣传费 103
贷:银行存款 103

如果是赠送的小礼物,则认为是属于有价货物之列的,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是需要作视同销售的:

借:业务宣传费 106
贷:银行存款 10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 (103/1.03*3%)

在这儿,有的人士就认为,不对啊,财税[2016]36号文件不是规定公益事项的不需要视同销售吗?注意,那是有范围的,一是提供应税服务,二是销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在公益或以社会大众为对象时,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但是对于货物,却并没有此“豁免条件”,就算是向地震灾区等的捐赠物品,没有特殊税收政策免除时,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估计未来会向服务的规定修订,从而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

但是这儿还有一个问题,大家可能会有疑惑,一共支付了103元,可是为什么费用成了106元,这就是因为视同销售要再计算一次增值税引起的,即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所以103元入成本费用,同时还要计算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注意这儿有的人士可能会认为为何不是用103*3%来计算增值税,这儿小编认为这个物品是外购赠送的,那相应的总价是103元,采取平进平出的方式来处理,那就是要折算处理,并且这儿并不宜增加成本利润率,本身就是平转的一个处理,所以这儿小编的理解就是平进平出就可以的。

细心的人士可能会发现,上面的分录中没有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核算,此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时我们来分析一下如何计算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的所得额,赠送这个物品的价值是103元,并不是我们计入费用当中的106元,因为这个视同销售的纳税人是属于实施赠送的企业,并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组成价值,这是因税收政策产生的税款。同时我们还要考虑,有一个反算的问题,通常这一点,大家还是有共识的,即103/(1-20%)*20%=25.75元,即税前收益是128.75元,20%的个人所得税是25.75元,于是余下的税后所得是103元,所以这一点,我们的纳税人还是要注意一下。此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借:业务宣传费 106
贷:银行存款 10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 (103/1.03*3%)

借:营业外支出或业务宣传费 25.75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5.75

这儿的分录可能存在两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方式,一是认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仍属于业务属性本身,借鉴单位为个人承担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一样,只要核算的口径一致,即认为属于本费用属性,而如果单独列为营业外支出等处理,则认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需要作纳税调增处理。

对于上面视同销售的所得税处理,相当于价格是相同的,没有视同销售利润,所以调不调的结果没有多大的影响,除非认为这里面有收入的基数可以利用一下。注意这儿要关注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0号的规定,对于视同销售是采用公允价值来原则处理的,我们外购的时候多是认为属于采购与销售价格一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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