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结算是不是违背了“三流一致”

当然小编对于“三流一致”并不推崇,但既然大家有的聊,那就一起来看看这个理解。即“票、款、物”中的款,是现金、电汇、票据、还是支票?小编认为这个款,当然是包括现金在内的,但是现金是谁取啊?当然是某个人,业务员还是对方的出纳员?是不是只有送到对方的公司才能认为属于付款方向对了呢?

因为电子付款方式,过去往往是直接付给对方的户头下,这个是一致的,那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支付现金,小编认为只要对方能够证明其属于对方单位的身份,并且也开具了对方单位的收据,那应认为属于绝对的一致。就算这个人跑了,那我们也算付款了,至于是算谁的损失,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比如我们用餐,那款项直接给某位服务员,这也是一样是收款的方式。

至于大家担心的,现金结算这么大,有没有其他风险?这一点,现在基本上没有人去特别“计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现在增值税的管理规定是去遵照吗: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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