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不一致并不就是虚开,失联也并不一定是虚开,如何理解

大家都非常了解,三流一致的增值税的风险判断,但其实这个问题,是非常的具有“诱惑”错误引导问题的。大家都非常清楚的知道,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关于付款与取得开具发票的纳税人要一致,允许抵扣,这是原增值税体系下的规则,在服务及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领域,并没有对此进行限制性的规定。

注意,上面的规定是做什么?定义虚开?NO! 只是规定不得抵扣,注意,不得抵扣并不是认为就是虚开,虚开的前提是虚假的业务、开具发票,这儿是真的业务,开具发票,就是因为付款有问题,不让抵扣,到此为止,这个事儿就是税上的技术性的“征管”限制。

但上面的不一致,是不是虚开,还是要两笔分开,各走一边,真的有假,或真的是真的,那都有可能。我们不宜认为三流或四流不一致就认为是虚开,这个假设根本是不绝对成立的。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大家探讨,“失联”并不是就一定是虚开,只是怀疑,这个事儿是销售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发起处理的,跟受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还真没有多大事儿,是照系统办事儿。大家可以看,失联的结果是标识为“异常凭证”,经过核实,还是可以认可抵扣的,虽然难度可能比较大,但也不宜划清阶段界限一样的对待人家。但这儿有一个现实的问题,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如何认定异常凭证,是认定一年,还是半载,还是当期,这个事儿对于购买方是个大事儿,全在操作之中的影响,其实于购买方可能带来一些不公平,本来想吃着火锅,结果不成想,遇到可能自己想不到的事儿,当然也可能真有“不良之人”,也是在虚开之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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