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不得抵扣是不是就意味着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财税[2016]36号文件当中提到好些个不得抵扣的事项,比如餐饮、旅客运输、贷款服务、娱乐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还有一些不得抵扣的事项是如用于福利、用于交际应酬消费等的不得抵扣的使用。

对于此类问题,首先税法并没有规定,不得抵扣的一概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是没有规定的。当然也是有一些基于不得抵扣考虑时不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国税发[2005]156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然这儿是基于这些东西不得抵扣而操心同志们忙活,所以直接就从销售方进行了限制,也算帮了同志们的忙。但是要是企业是去商业企业零售方式采购再用于销售,不让开具专用发票,似乎就有点说不过去了呢!

所以还是要客观的理解这个问题,当然也不宜武断的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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