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税务:回复软件两免三减半问题,看来2018年开始盈利的软件企业优惠还是个问题

标  题: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咨询

咨询时间: 2019-02-25

回复时间: 2019-02-28

留言内容:

2018年第23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中,附件目录的第56条目录,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文件中未对2017年12月31日后的情况说明,若软件企业是在2018年获利,能否继续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比如2018年获利,2018年认定双软企业。还可享受两免三减半么?

回复内容:  

您好,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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