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税务:“三流合一“咨询回复,纳税人因所谓三流问题搞的不敢做生意了

标  题:三流合一问题

咨询时间:2019-02-25

回复时间:2019-02-28

留言内容:  

我司主要是贸易型企业,现在通过某一个平台销售商品,平台开服务费发票给我司,我司直接开票给在平台上购货的客户。我司商品贸易的具体操作是:我司直接发货给客户,我司直接开票给客户,客户付款给平台,平台扣除平台服务费后把款项支付给我司的操作,是否违反三流合一的做法,客户取得发票是否可以正常抵扣增值税?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对销售货物、劳务的,开票方和收款方信息必须要一致,否则开具的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贵公司描述的业务情形中,贵公司实际销售货物并开具发票给客户符合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请不要发表违规言论,欢迎发表个人见解!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