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三流合一问题
咨询时间:2019-02-25
回复时间:2019-02-28
留言内容:
我司主要是贸易型企业,现在通过某一个平台销售商品,平台开服务费发票给我司,我司直接开票给在平台上购货的客户。我司商品贸易的具体操作是:我司直接发货给客户,我司直接开票给客户,客户付款给平台,平台扣除平台服务费后把款项支付给我司的操作,是否违反三流合一的做法,客户取得发票是否可以正常抵扣增值税?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对销售货物、劳务的,开票方和收款方信息必须要一致,否则开具的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贵公司描述的业务情形中,贵公司实际销售货物并开具发票给客户符合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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