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会计都可能犯错】未取得纸质专用发票就“勾选”抵扣,违反抵扣规定了?

小编关注到几个地方的意见:

1. 厦门国税微宣传(微信端):

确认勾选抵扣时是否要求取得纸质发票?
在进行勾选抵扣时,应取得纸质的发票

2. 北京国税:

如果还未取得对方纸质发票信息,但是已经在发票查询平台可以查询到该发票信息,是否可以抵扣?

答:纳税人必须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才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或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勾选

3. 宁波国税:

确认勾选抵扣时是否要求取得纸质发票?

小编支招:在进行勾选抵扣时,应取得纸质的发票。

4.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

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次认证方式的改变依然需要企业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是变“扫描认证”为“网络认证”,同时提醒纳税人仍然需要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企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说明》进行勾选抵扣,特别需注意确认勾选每月只能一次,务必认证核对勾选信息再行确认。核对收到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勾选,不得在未收到纸质发票情况自行勾选抵扣,避免同一张发票“扫描认证”和“网络认证”重复认证

【小编注:这儿,180天已改为360天了,认证通过是可以在申报期继续勾选并确认到申报期计税的】

下面小编就来聊聊这个事儿的理解,似乎不易这样完美地解决:

如果次月申报前未取得纸质发票,但勾选了,供应商在申报后(过了15日截止日)通过快递送到财务手中,或者是15日送到门卫处,18日送到财务人手中,此时当月不能抵扣吗?如果按上面的规定,没有取得就不能勾选!

这个不宜这么简单吧,小编认为取得,并没有强调当时取得,而是在合理的时间确认,如果丢失了之类,那就按补充手段进行操作。但是如果只是在流转过程中,小编认为还是以宽容为主。

但是小编也认为税务机关的答复也没有毛病,毕竟没有取消纸质发票的抵扣要件,现在给一个勾选抵扣,也只是一个技术手段,不代表采用电子发票、抵扣凭证管理了,所以小编是强烈的要求在抵扣当期,将抵扣专用发票收到在手,合理的滞后几天也行啊,但要有尽快性。

对于集团型的税务管理部门来讲,这个管理手段要落实到位。对于税务机关来讲,在检查时充分的检查纸质专用发票也是关键一招。

小编倒是热烈地希望尽快废止这个纸质的发票,通过电子的来解决,从节约用纸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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