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大兴国税单笔收获1亿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大兴国税单笔收获1亿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2016-05-06 裴军丽 大企业税收评论

日前,一笔高达1.03亿元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北京市大兴区国税局顺利入库,创该类业务单笔税款新高。

20158月,境外非居民企业A公司向大兴区国税局报送其间接转让我国境内居民企业B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和相关资料。收到资料后,该局成立工作组,对A公司间接转让B公司股权取得收入的时点、成本、股权转让所得、汇率适用等进行严格审核。

审核过程中,工作组发现企业申报股权转让所得错误。A公司在向原股权投资方购买B公司股权时的币种为美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四条规定,此次股权转让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按美元计算股权转让价格。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以审核后确认的最终转让对价计算股权转让所得313887692.93美元,按照股权变更日汇率折合人民币2032516978.02元,较其申报所得应调增76716978.02元。

此外,工作组发现企业申报应扣除股权成本错误。A公司购入所出售股权时实际支付股权转让金额143528166.00美元,为此次股权成本准予扣除额,按照股权变更日汇率折合人民币929387933.30元,较其申报成本应调减209916066.71

A公司此次股权转让所得313887692.93美元,股权成本143528166.00美元,应纳税所得额170359526.93美元,按照20151221日股权变更日汇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103129044.7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0312904.47元,其中北京应征税款102723376.64元。

工作组多次约谈企业,向其提供政策宣传和辅导。最终,A公司认同缴纳企业所得税102723376.64元,较其自行申报的税款增加26692978.64元,现已足额入库。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国税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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