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扶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微企业有什么不同?

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使用的概念,小微企业是增值税中使用的概念。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信部划型标准主要结合企业行业和营业收入或人数情况区分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比如工业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因此,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划分的多数小型企业,因不能同时具备所得税及增值税优惠条件而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参照:【刘雪芹】音频解读 答疑:小型微利企业跟小微企业有啥不一样?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适用25%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依然按财税〔201534号文件执行,即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三)从201510月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从2015年起,享受该项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为20万元。随后发布的财税〔2015〕99号文件又规定从2015年10月起,上限提升至3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于近日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等规定,使具体核算2015年度不同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得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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