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减资否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41号公告)主要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借鉴流转税的“价外费用”,股权转让收入规定全口径收入,既包括股权转让款,也包括赔偿金、违约金等价外收入,二是对不构成公司的非股权权益转让,比照股权转让处理;三是,对撤资、减资明确比照股权转让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减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条,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终止投资经营从被投资企业收回投资款项,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还需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条款,应当按照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对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转让收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办法,主要为净资产核定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
【附】个人终止投资经营 收回款项要缴个税
问:本人于2009年向一家生产性企业投资50万元,现打算自己创业决定终止投资,并收回原出资额及投资回报收入共计70万元。请问,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是否要缴个税?
浙江省财税局12366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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