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税务】12366汇编(2018年9月份)(二) 2018.9.30

12366热点问题(2018年9月第二期)

来源:海南省税务局   日期:2018-09-30 http://www.hitax.gov.cn/gzcy_2_7/30108535.html

1.企业发放企业年金是否需要报送年金方案?

答: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四条规定,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因此,企业发放企业年金需要报送年金方案。

2.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第二条规定,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适用上述政策。

3. 个人转让股权是否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规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 纳税人自建的房产何时计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因此,纳税人自建的房产,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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