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税务】10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个税标准应该按5000来扣缴,金税三期里面税务所属期间选择了9月份,申报时还是3500元? 2018.10.10

标题个人所得税

http://wsbsfwt2.xmtax.gov.cn:1080/dwfw/user/msgboard_detail.do?msg_id=00000000146789

内容10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个税标准应该按5000来扣缴,金税三期里面税务所属期间选择了9月份,申报时还是3500元

姓名王海  提问时间 2018-10-10 16:18:37.0

咨询类别个人所得税

答复内容您好!当月发放的工资,应在发放的次月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因此2018年10月为扣缴单位9月实发工资的税款申报期。此时,扣缴客户端软件默认申报表的税款所属期为9月,按照“通知”规定,该所得仍应按修改前的税法计算缴纳税款,减除费用为3500元。如果扣缴单位需要在10月份申报期内,提前申报当月发放工资(税款所属期为10月)的税款,则应在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期更改设置为10月,这样客户端软件就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了。

答复人12366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    2018-10-10 17:03:21.0

咨询问题答案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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