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答疑参照】企业所得税问题汇总 (2009年5月)

475、收购农民葡萄干进行初加工是否减免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你好:我企业是一家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业务内容为:收购农民晾晒的葡萄干后,进行打把(葡萄干上的把子)、去除杂质、分类处理(按颜色大小等区分不同等级)、然后装箱出售,请问我公司业务是否符合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中的水果初加工,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
“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贵公司将购买的葡萄干进行打把、去除杂质、按颜色大小等区分不同等级分类处理,您上述的加工处理不属于财税[2008]149号文中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因此,贵公司不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76、老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是否继续享受原批复的未到期免税优惠?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我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为2006年成立的老高新技术企业,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到2009年 2、公司在2007年取得税务局认定在2007-2008年度享受二年所得税免税优惠 3、由于公司高新技术资格在2008年未到期,故在08年未提交重新认定申请(09年初提交) 现在2008年汇算清缴过程中,有以下相关问题向领导确认:按照“新所得税法”57条,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的内容,(1)、我公司属于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2007年3月16日以前成立)(2)、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请确认:按照以上条款,我公司在2008年是否应继续享受原免税优惠?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
“三、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附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30《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继续执行原政策,不必重新认定。

477、2007年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怎么处理?2008年按照工资薪金总额2.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年报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5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2007年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怎么处理?2008年按照工资薪金总额2.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年报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因此,2007年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可用200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冲减,不足冲减部分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即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限额内进行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008年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在附表三中做纳税调增处理。

478、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5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所以,即使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但是没有发放,也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79、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5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对此明确如下: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是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480、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5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81、哪些财产损失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5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哪些财产损失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列举了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8种情形: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凡属上述8种情形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同时,根据《办法》第十五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482、高尔夫会员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1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我公司是物流服务企业,经常要接待国外的客户,公司办了几张高尔夫球证,花费了几十万的会员费,中介机构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时认为:此项费用为与收入无关的费用,应作纳税调整。我们认为此项费用为公司开拓业务的花费,应可作为业务费用,至少可作为业务招待费,请问,此项费用能够税前扣除吗?有何依据?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高尔夫会员费的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判断,如果是满足公司高层人事日常休息娱乐,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该由其自己负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确属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则可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规定标准限额税前列支。

483、处于二免三减半期间的高新技术企业,08年适用所得率是多少?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18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先将我公司情况简单列举如下:1、是生产经营期限为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2006-2010处于二免三减半期间 2、2007及以前年度均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 3、2008年根据新办法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按新所得税法适用低税率15% 对于2008年我公司适用所得税的问题目前存在三种说法,一种说法是按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减半征收,第二种说法是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第三种说法是按18%的过渡期优惠税率减半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款的说法:“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上述第四款的最后一句话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我们自己的二种理解分别如下: 其一: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且可按15%的税率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即我公司2008-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7.5%的所得税率; 其二: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但按18%-25%逐年递增的方式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即我公司2008-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9%-10%-11%的所得税率。 我公司2008年适用所得税率倒底是多少,恳请国税总局领导给予数字及文字的明确答复,谢谢!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第039号)规定: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
“二、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

“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或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之一,即存在交叉的企业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如果贵公司选择新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则2008年企业所得税率为15%。如贵公司选择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则2008年企业所得税率为18%,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可见贵公司选择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会更有利。

484、员工报销没有发票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18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我司员工出差时没有取得车票及餐费,我司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允许员工真的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时申请“出差无车费、餐费发票”的说明报告,经上司审核批准后,给予报销费用。 请问: 1.我司给予员工报销没有发票的差旅费,我司的处理应该是“不作为税前列支,交所得税”,还是“列入员工工资、薪金,由员工交个个所得税”? 2.具体的处理方法其税法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贵公司可将上述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85、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的工会经费,不超过规定部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15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企业成立了工会,工会经费也由工会统一支配,但没有单独开户,仍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只是专项用于工会活动。请问,企业采取这种方法核算工会经费,没有拨缴工会经费的凭据,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可否税前扣除?税务部门为工会部门向企业代收的工会经费,也没有专门的工会专用凭据,企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按不超工资薪金总额2%向工会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准予税前扣除。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86、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何进行汇算?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13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问:我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2007年末对未完工的某项工程按照完工百分比预计了工程成本100万元,2008年此项工程完工,实际成本为120万元,会计帐务处理中,将多出的20万元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方核算,后转入“利润分配”帐户。请问:对于此20万元成本,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中能做纳税调减吗?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施工企业2008年工程完工实际成本为120万元,扣除2007年末对未完工的工程按照完工百分比预计了工程成本100万元,确认为2008年当期的成本费用,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可以扣除。

487、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费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费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对会员费确认收入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一种是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488、2008年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公司的管理费,能否税前列支?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2008年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公司的管理费,能否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因此,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下属公司税前扣除的作法在新税法下已停止执行。在新税法下,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付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执行。

489、新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残值可由企业自主决定。我公司原来固定资产残值率为10%,如果现在要调低残值率或调零残值是否可以?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新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残值可由企业自主决定。我公司原来固定资产残值率为10%,如果现在要调低残值率或调零残值是否可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490、2007年某企业对无形资产没有进行摊销,2008年可以补提去年的摊销额吗?在汇算清缴中,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2007年某企业对无形资产没有进行摊销,2008年可以补提去年的摊销额吗?在汇算清缴中,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所以,2007年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不能在2008年扣除。

491、某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从2003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2007年亏损,2008年盈利。请问该亏损额能否在2008年所得税前弥补?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某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从2003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2007年亏损,2008年盈利。请问该亏损额能否在2008年所得税前弥补?

答:对于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前的亏损能否结转到新税法实施后扣除的问题,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另外,根据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所以,无论是旧法还是新法,均允许纳税人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纳税人在填报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须按规定在主表(A类)第24栏、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据实填报相关数据进行申报。

492、请问企业发生哪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请问企业发生哪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493、“两免三减半”政策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有一家外资生产企业(经营范围里有服务),之前有申请所得税“两免三减”政策,由于亏损所以一直都还没有享受。根据新规定,从2008年开始为第一个获利年度。现在的问题是:申请时,公司已生产为主,现在公司偏重于服务,服务的收入大于生产的收入,就目前的情况,是否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等待答复,谢谢!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税法第八条法规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法规的企业在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因此,2008年开始获利的贵公司,其服务性收入大于生产性收入,按上述规定不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过渡优惠政策。

494、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何时享受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我是山东的一家企业,新税法实施后,规定所有高新技术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均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由于我公司没有坐落在当地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税法实施前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因此在2008年1月1日前没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2008年度国家相关文件出台后,我公司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资料,资料是2005-2007年度的。我公司于2008年12月取得了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和地税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15%税率的执行时间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还是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的时间(2008年12月)开始?谢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规定: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以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年度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95、从财政局取得的设备技术更新改造拨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5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从财政局取得的设备技术更新改造拨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并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据此,取得财政局设备技术更新改造拨款,应并入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96、销售二手车等旧货的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应该怎样进行纳税申报?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5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销售二手车等旧货的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应该怎样进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除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497、跨省、市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5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跨省、市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498、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往年有哪些方面不同?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5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往年有哪些方面不同?

答: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以往年度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汇算清缴报表填列的政策依据不同。从2008年开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以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新法颁布实施后陆续下发的相关法规、文件为依据。

2.汇算清缴报表的内容及格式与往年的差异较大。由于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内容改变很大,因而汇算清缴报表的内容和格式与往年差异较大。例如,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增加了关联申报的内容,企业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此外,新法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税务机关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进行汇算清缴。

3.汇算清缴期有所改变,以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次年4月30日前,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次年5月31日前。从今年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统一截至5月31日。

499、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差旅费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4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企业法务专员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起出差,其差旅费由企业承担;还有机器设备保修期内,厂家的工程师前来修机器,不收取修理费,但其住宿费由企业承担。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吗?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负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差的差旅费及机器设备保修期内厂家的工程师前来修机器的住宿费,而不支付修理费。不属于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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