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答疑参照】企业所得税问题汇总 (2010年5月)

303、企业非正常财产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企业为电子产品制造工厂,产品更新换代快,在平时采购原材料后会发生多余呆滞的现象,企业生产出的产成品因市场变化而发生的呆滞无法销售,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报废,请问 1.这种情况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所得税非常损失的范围?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此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贵公司因产品更新换代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贵公司处理该材料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04、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折旧能税前扣除吗?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09年3月购入一台设备,2009年4月正常投入使用,未取得发票,按合同金额暂估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在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我公司于2009年5月份计提折旧,请问,这种未取得发票按暂估金额所计提的折旧,能税前扣除吗?另外,外购的原材料未取得发票,同样按合同暂估入账,其形成的成本也能税前扣除吗?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305、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单位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如果没有正规发票,白条是否可以入账?

回复意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职工食堂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所以“白条”不能入账,并且不能在税前扣除。

306、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上述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抚恤金支出,可以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07、茶叶种植和初加工于一体,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某企业集茶叶种植和初加工于一体,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应分别计算减半和免征两个项目收入、成本,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国税机关按下列方法核定计算其减免税的具体数额:1.按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销售(营业)收入比例进行分摊计算。2.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销售(营业)收入难以划分,但能准确核算其成本、费用或进项税金的,按照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分摊的成本、费用或进项税金比例进行分摊计算。3.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核定。

308、因企业员工非法挪用单位资金造成的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因企业员工非法挪用单位资金造成的损失(该员工被判刑),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企业因内部职工挪用资金所造成的资产损失,只要符合以上政策规定,并能够提供上述证据资料的,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09、居民企业之间哪种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居民企业之间哪种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回复意见: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10、存货损失报批需准备哪些资料?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某制药工厂年底进行存货盘点时发现部分药品变质。企业要进行存货损失确认审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证明材料?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2.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5.残值情况说明。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11、房地产企业的预计利润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第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转回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计利润的数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间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完工产品按照税法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参与弥补企业符合条件的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312、有关固定资产税前扣除问题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请问这里的残值是指按预计残值率计算出来的残值,还是实际处置后残料收入?如果固定资产账上已做提前报废处理,但实物仍在用或者虽然不在用,仍未进行处理,这部分的损失可否申请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

 “第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您问题中描述固定资产账上已做提前报废处理,但实物仍在用或者虽然不在用,仍未进行处理,不属于自行申请计算扣除范围,应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文件中的残值是指符合实际处置后收入而不是依预计比例计算出的预计残值,这样计算出的损失才是真实发生的损失,方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后,方可作为损失在资产处置当年提出税前扣除申请。企业尚未处置但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处置后再申请报批。

313、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为负数吗?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0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为负数吗?是否必须大于或等于零?例如:纳税调整前所得为-50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25.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

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您纳税调整前的所得要按国税函[2008]1081号文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最后计算出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如果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3行为负数,那么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填零。

314、用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0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2001年设立,2002年投产。2002-2008年税后利润合计有RMB5000万元以上(其中2007年前的税后利润4000万元以上),一直没有分配利润。由于要新增一条生产线,2009年董事会决议用2002-2008年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HKD15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因增资要交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将2002-2008年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用2008年的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15、总机构下设的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的规定,总机构下设的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照0.2%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当地地税机关征收还是应该与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致,在当地的国税机关缴纳呢?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根据上述规定,总机构下设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即应向项目所在地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316、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是指什么?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8号)四、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这里的“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是指财政拨款的10%,还是财政拨款的全额?

回复意见:

根据《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是指用于购置专用设备的财政拨款的全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是指用于购置专用设备的财政拨款全额的10%不得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317、企业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确认收不回可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有部份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有的超过两年,公司确认收不回来(没有对方或第三方证明),企业财务做坏帐处理,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交什么资料才能核销住来帐?

回复意见: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企业在财务上提取的坏账准备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应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但对于企业在实际经营中所发生的确实无法收回符合规定条件的坏账损失,可提供下列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批按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字号(国税发[2009]88号)规定:

“第十六条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318、年末暂估商品进成本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对于使用计划价核算的企业,在商品“货到单未到”的情况下,会计上允许其暂估入账,次月初红字冲销。在年末,当暂估商品已销售且已转成本,势必影响当年度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项目和金额必须真实合法,此部分商品已转的成本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购入商品的相关凭证,只要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收到,即可计入当年度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19、企业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处理相关事项。

320、租入房产改建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企业对租入的厂房进行加层改建,发生的改建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因此,对租入的厂房发生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21、企业让利活动,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企业为扩大销售开展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322、企业安置外地残疾人员就业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企业安置外地残疾人员就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回复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上述条件并没有对安置残疾人是否为本地人进行规定,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无论是否是本地人,只要符合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32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吗?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也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324、外资企业可否同时享受两个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已经申请审批享受税率为15%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请问这两个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回复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企业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因此,上述公司可以同时享受两个税收优惠政策。 

325、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07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税法规定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支付利息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但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否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还是只是基准利率?

回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公司间的借款,利息符合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26、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可以税前列支吗?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06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2009年7月转入正常经营,筹建期间共发生开办费100万元,根据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我公司将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5年进行摊销,09年共摊销10万元,请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列支的费用是100万元还是10万元?

回复意见:

根据问题的描述,您是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的,您一经选定这一处理办法,则不得改变。因此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列支的费用应是摊销额10万元。

327、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一条中的税金发生额是指什么?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04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一条中的税金发生额是指实际交纳的税金还是依照征管法计算应交纳的税金?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所称税金是指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税金,这里的实际发生是指实际缴纳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才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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