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多年房产税奇葩规定终于废止 从租计征恢复

多年房产税奇葩规定终于废止  从租计征恢复

原创 2016-08-16 王骏 中国财税浪子

2016515日,北京市市长正式签署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正式决定废止198612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65号文件发布,根据19986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修正的“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此前,这份被废止的细则第四条曾经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这一政策要求,北京地区的企业如果出租房产,其房产税不是按照租金收入乘以12%计算的,而是按照房产余值乘以1.2%计算的。这一规定很多非北京地区的专业人士看起来都会觉得荒唐,他们甚至认为你北京地区的企业和税务师事务所就这么逆来顺受?为什么呢?

作为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则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同时,条例第四条还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很显然,北京市细则的规定和国务院制定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存在一定相悖之处。经过规章清理,北京市正式宣布废止原细则后,原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也就烟消云散。

2016628日,在北京细则废止后,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做出补充规定,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据此推断,对于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情形,则应该严格按照国务院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附】大力税手补充房产税政策演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第三条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199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98修订)第四条规定:“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32016515日生效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2016515日发布;2016515日实施),废止了《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98修订)全文。

4201671日生效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规定,全文为“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二、除法定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三、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至原优惠期满为止。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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