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a)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201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b)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财税[2009]128号
c)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201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d)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应确定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201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值得关注的是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546号令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由此统一了内外资房产税政策的统一。
对于普遍存在的“小产权房”,虽然其没有法定的身份,根据上述产权未确定的情形,规定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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