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出租方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税海涛声 2017-03-14 10:24
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为经营性租赁,也就是说,将房屋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按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同时,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实务中,房屋租赁(主要是铺面等商业用途的房屋)业务中有一种情形很普遍,那就是出租方会在合同中约定给予承租方一定期限的免租期(用于装修等),那么,对于这种按约定给予的免租期,这段时间看似是一种无偿的提供给承租方使用,要不要按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呢?
为了解决实务中的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也就是说,现已明确:对于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出租方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更多财税实务信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税海涛声 (公众号ID:taxshts)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