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钦光】无需认证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暂时真的没有抵扣期限的限制!

无需认证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暂时真的没有抵扣期限的限制!

原创 2017-03-07 张钦光 钦光财税干货铺

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哪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2016年4月3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文件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可凭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计算抵扣增值税;

2016年8月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文件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可凭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计算抵扣增值税;文件执行停止时间待定。

根据上述文件可见,道路、桥、闸通行费暂时纳入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范围。

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抵扣期限

国税函【2009】61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本文件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能够进行认证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规定的认证抵扣期限基本都是180天。

那些不需要认证抵扣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暂时具备抵扣功能的道路、桥、闸通行费票据等,他们的抵扣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钦光告诉您:除非国家另行发文通知有关抵扣文件作废,此类票据没有抵扣期限的限制!

争议

钦光的说法引起了很多的争议,有财税圈的大咖认为: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暂时具备抵扣功能的道路、桥、闸通行费票据等的抵扣期限是有规定的,企业应该在取得上述票据的次年汇算清缴前完成抵扣,否则就不具备抵扣的权利了。

大咖们的依据基本上都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做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大咖们认为:道路通行费发票等的抵扣期限,是有时间限制的,它的限制时间就是与企业所得税费用列支的时间同步。

对于大咖们的以上观点,钦光认为很值得商榷:

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是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时间,而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抵扣期限,不应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范畴;

二、即使是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成本费用票据的税前扣除时间,也做了补充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钦光认为,即使企业取得的相关票据,已经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只要该票据属于企业真实的成本费用支出,企业同样可以列支企业费用,计算抵扣增值税,只不过相应的费用成本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调整而已。

案例说明

钦光公司2016年10月发生高速公路过桥过路费支出,共取得合格票据2060元。由于报销人员自身原因,一直到2017年7月才到公司申请报销。报销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因为该费用属于2016年度的成本费用,不能计入2017年度的损益,因此财务人员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

贷:银行存款                     2060

2、因为该费用属于2016年度的成本费用,财务人员本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专项申报,调整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但因金额太小,企业自动放弃进行调整。

我们看:票据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不能税前扣除,但增值税进行计提抵扣,没有任何问题。

我们再举一个极端的例子: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180天,只要在180天内认证即可,那么:

钦光公司2016年12月29日取得“会务费”专用发票一张,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在2017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前入账核算,自然不能抵减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但财务人员2017年6月10号将其认证,是不是钦光公司依然可以抵扣增值税?

所以说:增值税抵扣的问题,用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来解读,不合适。

结论:

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暂时具备抵扣功能的道路、桥、闸通行费票据等的抵扣期限,因为国家没有约定,所以暂时没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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