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如何税前扣除?

【问题】劳务派遣人员平时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年终奖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的该笔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上述问题明确劳务派遣人员平时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只有年终奖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规定,是根据工资的支付方式不同,税前扣除处理也不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用工单位凭工资表税前扣除,间接支付(即用工单位将工资款项汇至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通过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凭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支劳务费。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注册税务师,11年跨国企业及多年大型国企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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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号文件的用语是“应”,不是“可”,没有选择的空间。
7年前
34号文件的用语是“应”,不是“可”,没有选择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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