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剑英】临时建筑进项税可否一次抵扣

【建安税事】临时建筑进项税可否一次性抵扣

2017-03-06樊剑英 税中望月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17年3月4日 07版

A公司为从事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在建筑工地搭建临时建筑耗用各类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0万元,并已认证抵扣,现建筑工程完工,需将临时建筑拆除,这样是否会影响到临时建筑建造中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两年抵扣的规定。

临时建筑拆除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建筑公司拆除临时建筑,账务处理最后若是损失,一般是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支出所对应的已抵扣进项税额是否转出要看其是否为非正常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公司拆除的临时建筑其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要判定其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

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除,显然不属于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拆除的情形,因此,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作者单位:中税咨询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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