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思考代购手续费与代销手续费的区别?

我们先来看看,代购手续费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的规定:

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代购行为行为属于经纪代理服务,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需要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那么代销手续是如何规定的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不征收营业税。

当然营改增之后,已经没有营业税的税种,上述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已经改按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费用,应按平销返利冲减进项税额,还是按服务费计入商业企业的销项税额,对企业的税负有很大的影响,一般来说,对于一般纳税人,如果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货物的适用税率一般为17%,如果按照服务费计算销项税额,税率一般为6%,显然对商业企业而言,按服务费计算销项税额有利一些。

大家发现代购手续费和代销手续费的区别了吗?

对,代销手续费如果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是需要按照销售货物缴纳17%税率的增值税,而代购手续费根本不受这个限制。只有认定为代购行为,就可以按照6%缴纳增值税。

选择代购还是代销呢?看你的了!

第三只眼学习理解:关于代销行为如何规避开自己销售的行为,现实当中多有不同的认识,甚至认为代销方本身漏交了这个环节的税。关于代销合同的签订,有的企业做的仅仅是手续费的增值税收入,也可能受到质疑。所以基于传统增值税的认识,代销时如果自己体现为销售环节,通常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只想做成服务费,就需要考虑能否做成代购行为更保险利索了。至于华鑫同学说的返利,是基于销售前提之下的返利,与小编所说的是另一个层级的问题,在现实当中多是认为各种名目在采购行为下的收费事项。关于国税发[2004]136号之立意是不是与当前发生了变化,还是认识发生了改变,环境发生了改变,小编认为都需要缩小其解读的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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