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衮绣税研】跨年总结!2016年国税机关行政诉讼败诉专题分析(3)|税案研究

跨年总结!2016年国税机关行政诉讼败诉专题分析(3)|税案研究

原创 2017-01-05 丁锋 衮绣税研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我统计到了各级国税机关因具体行政行为被诉的行政案件超过50件,其中被人民法院被判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等共7件。准确数字以权威发布为准。

通过分析,相信更能为各级国税机关防范依法行政风险和加强执法责任制建设起到积极工作,更能正确认识当前依法治税和干部队伍建设的环境打下基础。

第二案由:税务行政处罚

我们已经知道,2016年全国各级国税机关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中,税务行政处罚被撤销的占比第二,超过42%。为此,研究该问题也很重要。

北京市、福建省有该类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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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原因一:听证违反法定程序。

(2016)闽08行终38号案件中,2015年5月28日,被上诉人县国税局对本案进行听证中,仅对本案处罚事项的第一项违法事实进行听证,其余27项的违法事实并没有出示相关的证据就有关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剥夺了上诉人申辩和质证的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中“步骤违法”的情形,由此导致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本院对被诉行政行为以程序违法予以撤销。

撤销原因二: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

(2016)京03行终551号案件,通州国税稽查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是众创公司在2013年6月至9月经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已于当期申报抵扣,造成少缴增值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虚开发票和偷税。通州国税稽查局提交证明争议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存根、汇款凭证、应付账款明细账以及公安机关对众创公司总经理吴×的讯问笔录等,但以上证据只能证明众创公司未通过存款账户或银行转账等形式向开票公司支付款项,对其认定众创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亦没有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应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应认定被诉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

撤销原因三:超过税务稽查检查期限。

(2016)京0111行初195号案件中,本案中,被告房山国税稽查局于2014年12月24日出具《实施回退申请表》,将美好童年公司的涉税案件重新回退至选案科并变更了检查人员,且将案件的检查时限予以延长,上述延长检查期限之程序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被告房山国税稽查局作出的(2015)13号《决定书》本院不予支持。

该案件已经有专案分析,请看历史回顾。

上述案情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司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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