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钦光】你问我答:离退休人员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问我答:离退休人员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创 2017-02-15 张钦光 钦光财税干货铺

问:离退休人员各种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随着全民身体素质的不断提高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或者再创业的现象非常普遍,在此期间,他们取得的各种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一、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所得

1、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工资免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2、离退休人员从原单位领取的除离退休公资以外的其他补贴,按照“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8〕723号《关于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中回复: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二、离退休人员的再就业所得

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按取得所得的不同性质进行区分,按照适用税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征。

1、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按照“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离退休人员兼职所得,按照“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

3、离退休人员经营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计征个人所得税;

4、离退休人员取得的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答三、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所得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个人提前退休补贴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答四、特殊人群:高级专家的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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