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非居民税收001-几个重要的非居民税收代扣代缴文件

关于非居民税收很多纳税人容易混淆(包括一些比较有名的老师),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内容,那么我先了解一下这两个文件是怎么来的吧。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东方理解】根据这条制定了国税发【2009】3号。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东方理解】根据这条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营改增相关文件主要制定了如下几个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主要规范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包括担保费)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

主要是明确营改增后价税分离的事。

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规范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4号)

主要明确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在跨国企业有11年的从业经验,可提供财税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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