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颖言税】纳税担保学习笔记(40题)

纳税担保学习笔记(40题)

原创 2017-02-04 严颖 小颖言税

一、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第四条第二项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三条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二、纳税担保40

(一)什么是纳税担保?

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记忆:1、纳税担保需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2、纳税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三种,不包括留置和定金。

(二)纳税担保人包括哪两类?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记忆:纳税保证人和第三人

(三)哪些情况适用纳税担保?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记忆:责成担保,离境担保,争议担保和其他。

(四)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纳税担保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担保人已经以其财产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的,不再需要提供新的担保。

(五)纳税担保范围包括哪些?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记忆:税款+滞纳金+相关费用

(六)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应应当向谁追缴?

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七)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应如何估算?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八)什么是纳税保证?

 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

(九)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保证是何种保证?税务机关在何时可以要求纳税保证人缴纳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当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即可要求纳税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缴纳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

(十)什么是纳税保证人?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十一)何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

记忆:1、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报表资产净值>=(税款+滞纳金)*2或符合条件的财产价值>(税款+滞纳金);2、自然人:符合条件的财产价值>(税款+滞纳金)

(十二)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的有哪些?

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法人书面授权的

记记: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十三)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的情形有哪些?

1、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4、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7、有欠税行为的。

记忆:偷税等未满2年;正在立案;C级以下;不在本市;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保关联关系;欠税。注意:税务登记不在本市的企业,“本市”应解释为按税务属地管理界定,而非行政区划,见《天安登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2015)榕行终字第222号。

(十四)纳税保证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填写何文书,该文书包括哪些内容?

应填写纳税担保书,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税目名称;

2、纳税人应当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

3、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责任;

4、保证期间和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

5、保证人的存款账号或者开户银行及其账号;

6、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例:“纳税担保人福建住总有限公司地址在福州市鼓楼区;其担保形式为企业信用担保;担保范围为税款28800144元以及实现税款、滞纳金入库的费用;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为纳税人于2014730日前未缴清应纳税款的,由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滞纳金。”

(十五)纳税担保书何时生效?

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同意方为有效。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记忆:三方签字盖章为有效,税务机关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纳税保证期限间为多久?

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十七)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多久?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十七)在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是否能免除担保责任?

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十八)税务机关在保证期限内书面通知纳税保证人的,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保证人在限期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或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担保的税款、滞纳金。

(十九)什么是纳税抵押?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十)在纳税抵押关系中,谁是抵押权人?

税务机关为抵押权人。

(二十一)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记忆: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可以抵押的合法的房屋、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国有房屋等财产。

(二十一)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除外: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除外: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提供抵押);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8、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

(二十二)纳税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填写何文书?文书应包括哪些内容?需准备哪些材料?

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名称、税目;

2、纳税人履行应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及担保责任;

5、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需准备的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备注

1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写明财产价值以及相关事项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以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提供

3

车辆、船舶的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以车辆、船舶抵押的提供

4

工商部门或公正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以设备、动产抵押的提供

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二十三)纳税抵押何时生效?

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十四)抵押期间,纳税人是否可以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

1、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可以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

2、应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3、纳税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前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超过部分,归纳税人所有,不足部分由纳税人缴纳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十五)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应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要求优先受偿,抵缴税款、滞纳金。抵押权所担保的纳税义务履行期未满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作为担保财产。

(二十六)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抵押物?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变价抵缴税款、滞纳金。

(二十七)纳税担保人以其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抵押担保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

(二十八)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记忆:纳税担保人收到纳税通知书+15+15,拍卖、变卖抵押物

(二十九)什么是纳税质押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十)纳税质押分哪两类?

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包括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提供的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可以质押。

(三十一)税务机关可以不接受作为纳税质押的动产或权利凭证是什么?

对于实际价值波动很大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税务机关可以不接受其作为纳税质押。

(三十二)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填写何文书?文书包括哪些内容?需准备哪些材料?

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并签字盖章。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名称、税目;

2、纳税人履行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状况、移交前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质押担保的范围及担保责任;

5、纳税担保财产价值;

6、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需准备的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备注

1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写明财产价值及相关事项

2

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

票证质押的提供

3

由金融机构签发核押的存款单

票证质押的提供

(三十三)纳税质押何时起生效?

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确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三十四)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何时返还质物?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应当自纳税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三十五)纳税担保人以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质押担保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自纳税担保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三十六)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罚?属于经营行为的,应如何处罚?

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七)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罚?

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罚?

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纳税质押时,税务机关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两种情形是什么?

1、税务机关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

2、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

(四十)纳税担保中,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风险主要有哪些?

1、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

2、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

3、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怠于行使权利;

4、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

5、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

6、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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