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文涛】营改增后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例外情形——何谓“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营改增后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例外情形

原创 2016-09-24 段文涛 税海涛声

问: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无偿提供服务(其他个人除外)、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其中“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请问,怎么理解“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无偿:没有代价的;没有报酬的。

无偿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取得权利时不必支付对价(一方为获取对方提供的利益而偿付的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无偿法律行为中,不存在“对价关系”。如赠与行为、借用行为、无息借贷行为、无偿保管行为等。

对公益性质和社会大众的服务,举例说明如下:比如,有些小区门口会有医学院的学生去做免费咨询,量血压或者简单的医疗诊断。这种服务是一种无偿的,是出于公益性目的,服务对象也是我们说的大众,因此是不把它视作有偿的销售行为。

另外还有航空公司,在汶川地震时运送救灾物资,在印尼海啸的时候把中国公民接回到国内,都是国家指令性的,无偿的,不收费。这种运输服务同样无需视同有偿销售行为去征税的。

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与货物的视同销售有差别:货物的视同销售不管赠送给他人的目的是什么,都是要视同有偿去征税的;而对这种以公益为目的的服务项目,或者以社会大众为服务对象的无偿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则不需要视同有偿服务缴税。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