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实整个交易过程存在资金回流事实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一罚[2024]**号

案件名称  南通市****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协查函(协查编号:43206990323111387588),确认如皋市珠言建材经营部2018年8月29日开具给南通市扬程排水工程有限公司的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2001800104,发票号码: 92186517-25、,金额合计895135.91元,税额合计26854.09元,价税合计921990元。 你单位取得了上述9张涉案发票,分别于2018年10月13号凭证、2018年10月14号凭证入帐,于2018、2019年分别结转成本,2018结转成本679424.07元、2019结转成本242565.93元。 根据对涉案发票整个交易过程的调查,发现存在资金回流的事实,回流比例99.95%;且你单位无法提供交易合同、货物流等关键证据,认定你单位2018年接受上述9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为无货接受虚开。 企业所得税: 2018年度实现销售收入9251350.59元,主营业务成本8489314.29元,利润总额291082.89元,纳税调增20482.32元,应纳税所得额311565.21,应纳税额31156.52元。本次检查调增679424.07元,应纳税所得额合计311565.21+679424.07=990989.28元,应补企业所得税99098.93×10%-31156.52=67942.41元。 2019年度实现销售收入7143056.78元,主营业务成本6438986.36元,利润总额435866.63元,纳税调增22193.2元,应纳税所得额458059.83,应纳税额22902.99元。本次检查调增242565.93元,应纳税所得额合计458059.83,+242565.93=700625.76元,应补企业所得税700625.76×5%-22902.99=12128.3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名称 南通市****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略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略

法人证件号码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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