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关于“运用大数据等方式监督、监控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问题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建议》(第1421400号)的答复

辽税函〔2024〕123号

尊敬的宋祥健代表:

感谢您关注我省社会保障工作,并提出宝贵建议。现就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建议》,答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运用大数据等方式监督、监控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问题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和国家医保局五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社会保险费“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改革。2024年1月以后,我省实现由企业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工资明细,征管系统自动计算统筹、个账部分应缴费额。您关注的企业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目前,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税务机关从社保经办机构接收职工参保登记信息后与企业实际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可以实时确认企业是否为全部职工申报了工资明细,如有企业未按时缴纳,由税务部门向企业发出提醒,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二、关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问题

省税务局以多系统“数据共享”制度为基础,以全流程“一厅联办”制度为依托,以跨部门“首问负责”制度和省市县三级直联机制为保障,统筹各方力量,形成改革合力,协同开展联合运维、争议处理、应急处置等工作。对于您关注的劳动仲裁相关事项,税务部门积极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确定劳动关系并核定个人缴费基数后,及时开展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作。

您的建议调研充分、针对性强,我局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采纳吸收,衷心感谢您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办理结果:A1

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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