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应扣未扣法定义务等,罚款37万元

*税稽罚〔2024〕*5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市*(*)律师事务所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73,331.87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5-23  发布日期    2024-05-23

违法事实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罚款373331.8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和城建税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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