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将土地价款并入房屋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XX税稽罚〔2024〕8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XX市XX成品油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1,920.93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5-31  发布日期    2024-06-03

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未按规定将土地价款并入房屋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你单位所有的2块土地面积为630.20㎡、262.20㎡,合计892.40㎡,2块土地价值根据检查取证和企业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表》确认的成交总价分别为44889.80元、94530.00元,合计139419.80元。你单位未提供房屋产权证书,金三系统中“房源信息采集表查询”房屋面积300.00㎡,房屋原值50000.00元,你单位根据50000.00元申报缴纳房产税。 你单位拥有土地的土地容积率为300÷892.4=0.34,应计入房产原值土地价值300×2÷892.4×139419.8=93738.10元。 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至2022年共计房产税2,270.36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0年至2022年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表》;你单位关于房产税申报的说明;检查组赴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取得的你单位土地登记资料复印件;2020年至2022年房产税申报表复印件。 2.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2020年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人次,申报“当期收入”合计129,560.00元,应补(退)税额合计为0元;2021年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8人次,申报“当期收入”合计145,570.00元,应补(退)税额合计为0元;2022年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9人次,申报“当期收入”合计270,397.56元,应补(退)税额合计为467.69元。你单位实际发放2020年工资40人次,金额合计253,279.65元;实际发放2021年工资42人次,金额合计278,112.89元;实际发放2022年工资43人次,金额合计313,754.18元。 你单位应代扣代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1,571.49元,其中:2020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103.07元、2021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568.95元、2022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899.47元。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共处罚款11920.9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6号 四、违反税款征收类 序号16,违法行为:“偷税(逃避缴纳税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违法情节,一般:“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未按规定将土地价款并入房屋原值,造成少申报缴纳房产税的违法事实,定性偷税,处少缴税款2,270.36元50%的罚款1,135.1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6号 四、违反税款征收类 序号“22”、违法行为“扣缴义务人:......”、程度“一般”、违法情节“扣缴义务人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及处罚标准“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处应扣未扣税款21,571.49元50%的罚款10,78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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