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均为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已注销)注销前的股东。xx贸易有限公司原取得的《清税证明》(XX税一税企清〔2020〕32667号)作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成你们重新办理XX贸易有限公司解散的税收清算。
我局从2024年3月4日起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税务事项通知书》(XX税东城通 〔2024〕1号)》(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送达你们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龙新税东城通〔2024〕1号)公告送达。
请你们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公告内容将作为《税务事项通知书》(XX税东城通〔2024〕1号)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XX市XX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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