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向上海XX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开具了以下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88000元,发票明细如下:购货方名称金额(元)税额(元)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货物名称开票日期上海多乐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29603.96296.0403200190010578327220商务咨询服务;2021-02-20上海XX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29603.96296.0403200190010578454921商务咨询服务;2021-03-29上海XX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28712.87287.1303200190010578366486咨询服务;2021-04-02合计87920.79879.21上海XX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在外地有很多工程服务项目,产生一些费用无法取得发票,上海XX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让销售部门任职的杨某以其父母的名义成立了你单位,2021年2-4月期间,你单位按照上海XX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要求为其开具了上述3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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