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按照经营所得扣税被否定,按劳务报酬所得补税(个人汇算清缴了吗?)

如下摘自某税务局的处罚决定:2022年4月至9月企业公务人员遴选培训业务相对集中,企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附2020年10月19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将公司兼职教师并入培训项目按 “经营所得”应税额的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兼职教师未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从事教育培训工作取得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科目,由企业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按月(培训班次)代扣代缴纳个人所得税。检查人员经提取企业2022年4月至9月兼职教师课酬合计722587.73元,按“劳务报酬所得”综合税率测算兼职教师2022年4月至9月缴纳个人所得税127684.39元(2022年兼职教师个人所得税明细见P375-P376)其中2022年4月兼职教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873.88元,已申报缴纳3632.67元;2022年5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174.56元,已申报缴纳4038.24元;2022年6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215.62元,已申报缴纳3843.87元;2022年7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375.72元,已申报缴纳3911.95元,;2022年8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940.46元,已申报缴纳1659.51元,;2022年9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8104.15元,已申报缴纳4468.75元。因2022年4月至9月兼职教师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1554.99元,且均已完成当年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兼职教师需补缴个人所得税106129.40元(127684.39-21554.99)。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106129.40元处50%罚款计53064.70元(106129.40*50%)。

(小编想说,是追扣缴的个税,还是算个人汇算清缴的数据结果来补缴税款,如果是按扣缴方式,那么老师们是不是有可能再去申请计算退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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