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镇税稽罚[2024]5号

案件名称 吕某兵-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根据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丹检检建受﹝2023﹞99号)载明,2018年4月至2020年12月以来,殷某平在担任丹阳市高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价税合计12.5%左右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你介绍,让河南生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价税合计3805164.5元,税款459099.12元,用于其经营的丹阳市高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进项抵扣,且税款已全部向税务部门抵扣,造成国家损失459099元。 经查,2018年你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殷某平,因其当时购买煤炭,当地的洗煤厂不开具发票,没有进项发票。于是你将河南生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介绍给殷某平,让其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于2018年4月至2020年12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3805164.5元,税款459099.12元,给丹阳市高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你上述行为系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你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3-25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3-2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