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税稽罚﹝2024﹞7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苏州市XX化工厂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4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2-06 发布日期 2024-03-08
违法事实 (一)取得收入未申报纳税经检查,你单位出租厂房未申报纳税,其中2020年3720438.40元、2021年4142421.00元、2022年4735727.5元、2023年一季度509933.66元。以上收入部分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丢失,实际操作中一般每年年底收取房租,按照合同范本规定,收取的全部金额中,40%为房租,35%为维修费,25%为管理费。上述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之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299425.47元,其中2020年92967.11元、2021年103511.69元、2022年90204.34元、2023年一季度12742.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及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2〕6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479.89元,其中2020年3253.85元、2021年3622.91元、2022年3157.15元、2023年一季度445.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第三条第二款“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及《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2〕6号)之规定,造成少缴2021年房产税(从租)42502.73元。(详见房产税计算表)(二)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经查明,你单位在2018年至2023年度签订的27份厂房租赁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合同总金额共计79619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
违法行为类型 苏州市XX化工厂-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结果 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299425.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479.89元、房产税(从租)42502.73元、印花税4683.08元,分别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增值税罚款149712.7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5239.95元、房产税罚款21251.37元、印花税罚款2341.5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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