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牛戈音频解读):为外部劳务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处理情形

牛戈解读,让税不再孤单

通常我们讲服务费通常是总额服务费用的概念,那多数情形之下,自然人为单位提供应税服务时,有单位承担税费的问题,下面我们结合案例来说明一下。

案例

若某公司支付外部培训个人的讲课费,约定按天支付的费用是10000元,为对方净取得,试计算这个单位要承担的税费情形。注意,这儿可能该公司向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的发票(如是非12.4中的情形,那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使在未达到征税点也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的)。

分析:在计算税前收入的时候,我们首先要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再加上税款就是总的收入,这是不含税的收入和扣除附加税费后的收入,因此还需要进行考虑附加税费二次反算,最后再进行含增值税的折算。

步骤一:进行个税的反算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20%×(1-20%)〕=〔(10000-0)×(1-20%)〕÷〔1-20%×(1-20%)〕=8000/0.84=9523.8元

个人所得税=9523.8*0.2=1904.76元

含个人所得税的收入=10000+1904.76=11904.76

步骤二:反算附加税费

假设附加税费只有城建税,免了其余的政府性基金,同时由于个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是3%,则再反算含附加税费的收入额=11904.76/(1-3%*7%)=11904.76/0.21%=11929.81元

步骤三:反算为含增值税收入

反算为含增值税的收入=11929.81*(1+3%)=12287.7元

步骤四:验证数据

(1) 增值税:12287.7/1.03*3%=357.89元

(2) 附加税费:357.89*7%=25.05元

(3) 未扣除个税费用扣除额前的收入:12287.7-357.89-25.05=11904.76元

(4) 扣除费用扣除额:11904.76*(1-20%)=9523.8元,此为应纳税所得额,个税是9523.8*20%=1904.76元

(5) 个人净所得:11904.76-1904.7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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