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门诊部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罚款合计7485218.55元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二罚告〔2024〕12号

南京XX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秦淮区xx路xx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2月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通过三个私人账户向个人发放工资、分红,经检查取得相关证据并与你单位共同确认,开销均属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类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之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你单位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经与你单位确认对于部分个人工资薪金、所有劳务报酬、所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已无法代扣代缴。你单位利用南京市玄武区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的POS机及个人账户收取帐外收入, 2015至2018年瞒报、少报了部分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对你企业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并可以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计401125.81元,对你企业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并已无法代扣代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的1.5倍的罚款计3129710.02元;对你企业应扣未扣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1.5倍的罚款计494966.34元;对你企业应扣未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1.5倍罚款计254940元。你企业采用隐瞒收入不入账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4863537.69元的行为构成偷税,考虑到你企业查中预缴部分税款,对已预缴部分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剩余未预缴税款部分处少缴税款70%的罚款,少缴企业所得税罚款共计3204476.38元。上述罚款合计7485218.5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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