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思的案例,包税成“已代扣”定偷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X税一稽罚告〔2024〕15号

XXX(身份证号:略):

对你(略)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3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已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王X兵(身份证号332624197409195418)于2018年1月24日与你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属其个人所有在2003年取得的一块1500平方米商住用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XXX,已向王X兵支付价款900万元,根据以上合同的约定“土地过户时,...国家政府应收的一切税费全部由乙方(XXX)支付,与甲方(王X兵)无关”,你未按规定缴纳已代扣的王X兵个人所得税904,834.58 元。我局于2023年8月4日通过公告向你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X税一稽限改〔2023〕9号)限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但你至今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次修正)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的规定,你应补缴已扣未缴王X兵2018年1月个人所得税904,834.58元。

(二)拟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对你处予已扣未缴王X兵个人所得税904,834.58元一倍的罚款,金额为904,834.58元。

二、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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