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合同违约金100000000.00元,是不是流行这类筹划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淄博税稽一罚〔2020〕9 号

案件名称 山东***置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你单位于2018年12月15日与淄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抵付工程款审批表》。双方协商,由你单位将一期12套房子给淄博***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抵顶部分剩余工程款,单价均为9500.00元,面积总计1143.21平方米,抵账房款总计10860495.00元,未作会计账务处理,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未申报增值税。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造成少计提增值税税额517166.43元(10860495.00/1.05*5%=517166.43)。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6201.65元(517166.43×7%)。

(三)企业所得税

1.你单位 2016年12月31日第0574号凭证记载支付合同违约金100000000.00元,借:营业外支出-其他支出,贷:其他应付款-单位应付款-***集团,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16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00.00元。

你单位2016年度亏损143955655.84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之规定,2016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00.00元用于弥补2016年度亏损额。

2.你单位于2018年12月15日与淄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抵付工程款审批表》。双方协商,由你单位将一期12套房子给淄博***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抵顶剩余工程款,单价均为9500.00元,面积总计1143.21平方米,抵账房款总计10860495.00元,未作会计账务处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2018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343328.57元(10860495.00/1.05)。

3. 你单位2018年9月10日第记-0019号凭证记载预估成本-应付工程款66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对上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问题,处应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62652.76元。

处罚生效期 2020-02-21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摘自税乎网等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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