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参与注册公司别担任监事和法定代表人,被他人用于开具机动车统一发票,犯罪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XX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刑不诉【2023】133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信息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3年5月16日被XX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

XX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5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参与注册了XX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XX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两家空壳公司,并分别担任监事和法定代表人,后被他人用于开具机动车统一发票,两家公司虚开发票金额共计11761878.8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难以认定郭某某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XX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XX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6日

摘自12309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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