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收取任何介绍费,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X园税稽罚[2023]52号

案件名称 张XX-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苏X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查明:你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明知江苏科X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X达公司)、江苏天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X公司)与苏X工业园区中X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I(以下简称中X融公司)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介绍科X达公司向中X融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票面金额819700元,用于向公司总部报销费用;介绍天X公司向中X融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份,票面金额225000元,用于报销赠送客户的油卡。你介绍上述企业购买发票过程中没有收取任何介绍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你介绍苏X工业园区中X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个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个人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处5000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10-23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10-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X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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